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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渠道业务品质管理办法39页.ppt

  • 更新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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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业务品质管理办法

个险渠道

纲要

个险业品管理办法总则 

1

个险业品管理办法分则 

2

个险业品管理办法附则

3

总则

宗旨

意义

业务人员行为的合法合规是达成个人优良业绩和塑造公司卓越商誉的关键因素。

为帮助业务人员了解公司经营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销售行为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以确保业务经营活动的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业务品质管理的宗旨及意义

 

业务品质管理的适用范围

总则

适用于所有报聘于公司的

     个险渠道业务人员

应依照本办法对自己的行   为进行判断

业务品质管理的违规处理

总则

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后果不同,分别予以书面警告、记点、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理

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有权追回相应的佣金、奖金、财补、津贴和保证金。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除扣回相应佣金外,还须承担公司与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严重违规者将上报保监会和行业协会。

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直属主管同时负有管理责任;连续三个月内如辖下有三位(含)以上同仁出现业品不良案件,直属主管将给予记1点处分,只可增员。

凡被记点处理者,将列入辅导名单。每记1点,辅导期为3个月。辅导期内公司将对其加强检查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晋升或者增员资格。单次记3点(含)以上者,辅导期内取消各类竞赛得奖资格并限制销售险种。

业务人员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公文发布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营业部连续出现业务品质案件,由业务品质评议小组对其发出改善建议书。

业务人员首次违规记点者、且在3点以内,连续两年内若再无违反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并结合平时表现,良好者将取消之前的业品记点,可以参与业品俱乐部会员的评选。

书面警告

累计×2

1

累计记点×10

解除代理合同

 

代理资格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应先取得保监会签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公司签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业务人员无展业证或展业证失效,不能有任何销售行为

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代理销售投连产品时,未事先取得公司授予的资格;

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书》;

业务人员为其他保险机构办理业务。

触犯此条将被直接    解除代理合同

上报行业协会

 

代理权限

分则

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约书,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合约书

追偿责任

业务人员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与公司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合约书中的规定;超出代理权限,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

代理权限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必须要求并确认客户亲自签署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投保单附加页、利益测算表、产品说明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签收回执、理赔申请书、公司要求的续期服务相关的表单等。

业务人员应亲自面见客户,充分了解客户各方面情况,诚实详尽告知客户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对保单进行初核,对客户的承诺仅限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初级核保员职责

保证客户亲签职责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未亲见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核对其身份证件;

2

擅自变更产品条款、费率、投保书、保单信息(如擅自更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期间等信息导致客户投保申请书、保单资料不真实)或与客户自行签订附加合同;

3

4

5

投保、理赔等相关资料由代理人代客户签名(包括投保书、投保提示、利益测算表、产品说明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理赔申请书等重要表单);

投保、理赔等相关资料由其它人(除代理人)代客户签名(包括投保书、投保提示、利益测算表、产品说明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理赔申请书等重要表单);

公司要求的其它表单非客户亲自签名(包括签收回执、公司要求之续期服务相关的表单等);

1

触犯此条将被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对影响客户权益的事项不告知或告知不实,例如附约随年龄增加而收费不同;免责、后续保全、理赔等事项告知不详;对于投资类产品未对客户进行正确解释;

7

代理人故意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如假身份证、假账户信息、虚假地址、虚假电话等或代为参与、接听客户回访电话,伪造回访记录;

8

9

10

未提供虚假电话的代理人,代为或参与接听其他代理人的客户回访电话,伪造客户回访记录等;

业务人员代理销售给客户的保单未能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回访成功;

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收益、允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预测不确定的利益,使投保人对未来收益产生不合理的预期;或者未按要求测算产品收益,未如实告知未来收益是非保证的,有意规避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

6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妨碍客户如实告知、唆使客户不如实告知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告知而故意向公司隐瞒(不含虚假客户资料:如假身份证、假账户信息、虚假地址、虚假电话等);

12

不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未将可能影响公司承保的客户重要情况告知公司;

13

14

15

在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

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办理转账缴费、代领保险金、生存金等业务,以任何名义收取客户的现金;

诱导、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或伪造体检结果;

11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为虚增业绩而销售自保异常件;

17

为虚增业绩而销售互保件;

18

19

20

为虚增业绩而销售改换件;

为虚增业绩而销售抢件;

为虚增业绩而挂单;

16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为虚增业绩在15个月内销售给同一被保险人3份(含)以上保单,并且任何一份出现承保前取消、犹豫期退保、保单生效后14个月内退保等情况;

22

被保险人短期内出险率高,经查销售过程有重大过失;

23

24

25

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投保单、保险合同、各种理赔文件等有关保险文件),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违反高额保单“先核保再收费”的作业规则,擅自收费;

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混淆宣传;

21

触犯此条将被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上报行业协会

 

 

诚信销售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售前未向投保人提供完整的材料(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

27

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未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28

29

30

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

代理人隐瞒客户且利用客户信息自垫保费、签署投保文件,虚增业绩;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骚扰客户,引发客户投诉;其他违反诚信销售准则的行为。

26

诚信增员

分则

在增员时应就权益相关事项向被增员者如实说明,要求被增员者准确、完整地提供个人信息,被增员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担保人等各种证明材料。

各分公司、各机构统一进行对外发布招聘保险营销人员的增员活动和统一举办招聘说明会等

诚信增员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唆使被增员者伪造个人资料,或明知其伪造而故意向公司隐瞒;

2

业务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包括通过报纸、人才市场、网站、博客等媒介,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3

4

业务人员自行举办招聘保险营销人员的增员活动和招聘说明会等;

业务人员填写了增员选材程序表后,在增员禁绝期内公司内部增员;

1

诚信增员

分则

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给予业务品质处分:

业务人员未经审核或违反审核内容进行增员活动;

6

提供虚假个人资料;

7

8

业务人员参与其他保险业机构挖角活动,一经发现,解除代理合同;

其他违反诚信增员的行为。

5

诚信展业

分则

应填写《行销、增员文宣审核报备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共场所展业,须办理城建、工商审批手续的,应自行办理后向公司报备。

业务人员制作文宣品或在公共场所展业

诚信展业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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