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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6页.doc

  • 更新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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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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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

品” )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代理人向投保

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

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

第四条 公司开办新型产品, 应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

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客观、真实,无重大

遗漏,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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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

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公司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

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包含投保人

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

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

的不确定性” 。

第七条  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

益时,应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

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公司及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

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

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宣传。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公司应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

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

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在犹豫期内完

成。回访应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

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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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应就回访情况及

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

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下的不得少于 5 年,保险期间超

过 1 年的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由总公司成立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工作委

员会。

第十二条  总公司的人身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由经营委

员会主席任主任委员,市场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个人业

务管理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保险部、新渠道业务部、电销事业部、

精算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客户服务部、营运企划部负责人分

别担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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