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个人保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对分支机构执行营销员财务支持计划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销员财务支持计划是公司快速组建营销队伍,快速启动营销业务的必要的策略。有关财务支持政策必须坚持总量控制、差异化管理、滚动发展、严格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公司必须遵循公司总裁室提出的“三零四平五盈利”的经营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财务支持计划的合理、准确和有效实施,提高财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机构开业三年内新设立的三级、四级机构从同业引进的营销主管。任何机构和同业引进的营销主管只能享受一次财务支持政策,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本办法是《营销员管理办法》的补充,享受本办法的业务主管同时享受《营销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益。
第六条 各级公司使用财务支持资金从事的招募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财务支持计划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XX对财务支持计划实行差异化管理,依据人保寿险发[2012]186号文件《分支机构地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定,将各二级机构划分为三类(见表一),每类公司享受不同的财务支持预算标准。
地区分类(表一)
类别 | 数量 | 地区归类 |
A类 | 10 |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河北、四川、深圳 |
B类 | 14 | 辽宁、天津、黑龙江、湖北、湖南、安徽、厦门、福建、大连、山西、宁波、陕西、重庆、青岛 |
C类 | 12 | 江西、吉林、云南、广西、新疆、内蒙古、甘肃、贵州、宁夏、海南、青海、西藏 |
备注:1、四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深圳的下属机构参照同类地区的市地级机构标准;
2、计划单列市(青岛、宁波、大连、厦门)参照所在省域省会机构标准。
第八条 XX对二级机构营销员财务支持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只对二级机构所辖不超过60%的三级机构及其所辖不超过两个的四级机构进行财务支持计划投入,其中仅对C类地区的二级机构所辖不超过60%的三级机构及其所辖不超过一个的四级机构进行财务支持计划投入。财务支持费用属XX借支费用,在附加佣金中科目中列支(下同),此费用从二级机构第四年前总费用节余中逐年摊回。
第九条 二级机构对其他三、四级机构的财务支持计划实行自我积累、滚动发展,在费用许可的情况下,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实施财务支持计划 。依据XX人保寿险发[2012]186号文件《分支机构地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定,对二级机构所辖的三、四级机构类别划分(见表二、表三),采取不同的财务支持预算标准。具体实施方案报总部个人保险部备案。
表二:地级城市和地区的分类
备注:表中未列出地市均归属C类。
表三: 县区分类
备注:1、市辖区参照所属地市的地区类别进行分类。
2、表中未列出的县级单位(不含市辖区)均归属C类。
第三章 财务支持计划的适用对象
第十条 财务支持计划适用于三、四级机构开业半年内,与公司签定代理合同时,其初始职级相当于营业部经理或业务主任职级的营销员,其组织架构最低标准为:1个营业部经理下辖4个业务主任,1个业务主任下辖4个业务代表。
享受财务支持计划人员基本条件:
(一)营业部经理
(1)28-45周岁,大专及以上学历;
(2)持有有效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3)寿险从业经验不低于两年;
(4)具有较强的营销团队管理经验,最近两年内管理过不低于30个有效人力(季度FYC不低于900元)的营销团队,且最近一个自然年度内团队月人均FYC不低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
(5)具有较强的沟通辅导能力和教育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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