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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传家恒盈终身寿险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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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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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传家恒盈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构成交银人寿传家恒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顿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保险贲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2.全或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全或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全或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全或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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