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共享盛世养老年金保险C(2022款)条款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2.3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1.4条、第2.4条、第3.2条、第4.2条、第7.2条第9.2条、第9.4条中突出显示的内容;三、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1.4条;四、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8.1条。1.合同基本信息1.1合同构成太平共享盛世养老年金保险C(2022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1.3合同成立及生效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周月日(见释义)和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 4犹豫期从投保人首次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2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提出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电子保险单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 1养老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见释义)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或保单周月日)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年领(或月领)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的保证领取期限20年内身故,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保证领取期限20年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见释义):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2.3.3全残豁免保险费在合同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见释义),则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后的本合同约定的首个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保险费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缴纳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各期保险费。本公司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与正常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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