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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烽火台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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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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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 电子或书面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烽火台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 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被保险人投保时须已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见 9.2)或公费医疗(见 9.3),并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

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 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9.5)以外的原因确诊疾病,无论该疾病 导致的医疗费用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在等待期外,我们均不对医保补偿金额 进行累计,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医保补偿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医保补偿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 9.6)结算后,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的金额。 未经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医保补偿金额范围。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见 9.7)专科医生(见 9.8)明确诊断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治疗的,且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见 9.9)的医疗费用所对应获得的医保补偿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医保补偿金额达到下列标准时,我们将依次对应给付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 1.当累计医保补偿金额达到人民币 5 万元,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第一次疾病治疗津贴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0)自 该给付之日起即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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