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惠金享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惠金享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71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 8 年期、10 年期或 15年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关爱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2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3 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60%;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100%。 2.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 8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3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或 1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50%。3.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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