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特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特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66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年满 66 周岁、不满 100 周岁且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1)非首次投保本产品; (2)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届满后 60 日(含)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障计划类别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类别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障计划类别约定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在下一保险期间按变更后的保障计划类别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确定,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各保障计划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见本合同附表一。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详见释义),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的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定医疗费用”,根据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包括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详见释义)费用、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详见释义)费用、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详见释义)费用中的一项或多项,下同),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届满后 60 日(含)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按本保险规定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无等待期。2.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根据约定的保障计划类别确定:如选择计划一,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仅包括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如选择计划二,重度恶性肿瘤特定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重度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和重度恶性肿瘤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三部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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