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经医院4由专科医生5初次确诊6患上主合同中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医院: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6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7发生上述情况,无等待期。第七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中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在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该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二、额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一)额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中所定义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180 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8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主合同中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5 年后,再次经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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