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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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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 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 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 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

按本合同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 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 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扣除已给付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 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 中国人寿〔2021〕两全保险 6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 (第二页)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 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 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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