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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形态保险责任业务规则免责条款15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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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备注:4产品设计形态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 金达到五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 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备注:7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产品免责条款备注:9产品保险责任以30岁男性

20年交、基本保额100,000元为例,各项保险责任如下表所示:1、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仅限在广东省分公司进行销售。被保险人须为投保前十 二个月内在广东省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的身体健康者。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以与国寿附加长久呵护伤残意外伤 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祥和定期寿险(2014版)、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至尊版) 等附加险产品同时投保。目录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 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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