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18周岁(含)后至61周岁(不含)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按合同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15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18周岁(含)后至61周岁(不含)前,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给付15万元,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4.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少儿版): 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按合同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
给付30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5.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金累计赔付达到30万元,豁免本保险后续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注:1.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以上保险责任为等待期后的保险责任,等待期内的情形请参见产品条款,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同时确诊多项重度疾病或多次确诊重度疾病、或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多项疾病,具体给付规则请参见产品条款。3.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之和为限。
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以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为限,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限额时,合同终止。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4.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5.以上“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以上“本保险”指对应出险人的保险。附加轻中度豁免保费疾病保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
可免交“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多倍保障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终止。注: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身体全残或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可免交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多倍保障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终止。注: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
身体全残或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注: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备注:49康健华尊医疗保险(费率可调)(计划二)附加住院安心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本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或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保险费率可能调整。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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