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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费率核保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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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 1(出生满 28 日)至 50 周岁。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 2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 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 3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 同效力终止;(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前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 4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1.3.2 基本责任 1.3.2.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 5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表: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一年的不计。2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3 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 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 死的认定以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

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5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额,我们将 根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额及对应的保险费计算各项保险金。 百年康惠保(旗舰版 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 / 40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 前确诊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 (含)确诊 160% 10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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