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7及专科医生8初次确诊9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第一次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开始
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 5 组,各组包含疾病种类详见 1.5 中重大疾病列表)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开始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
且该重大疾病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以下简称“第二次重大疾病”),我
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
且该重大疾病与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以下简称“第三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四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且该重大疾病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以下简称“第四次重大疾病”)。
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21 年 2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轻度”的时间以及核定结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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