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二、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三)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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