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信托能不能维持几十年服务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保险金信托常见问题,钱进入信托后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保险金信托常见问题,备注:33保险金信托案例1:客户情况:杨女士,45岁,离异,经营一家企业;家庭状况:老来得子,儿子年幼,亲戚众多,家族关系较复杂;家庭事件:杨女士为自己买了一份大额保单。
唯一受益人为儿子;杨女士担心:如果自己发生意外,巨额保险金会被其亲戚作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挪用甚至侵吞,或者非但没有保护孩子,还为其招来祸端;委托人需求:按时间、比例、条件分次给付;成长金、教育金、婚姻金、创业金百年好合:一定份额;婚变、貌合神离:无备注:34保险金信托案例2:客户情况:周先生,企业高管,58岁;家庭状况:有一子一女,儿子32岁已婚,女儿25岁未婚,衣食无忧,刚刚抱孙子,儿子的事业和理财能力不太突出,大手大脚;家庭事件:趸交大额年金保单,一双子女为受益人;周先生担心:1、避免儿子挥霍影响到孙子的成长;2、保证自己的一双儿女和孙辈较高的生活品质;3、子女可能发生的婚姻风险造成的财富外流保险金信托解决方案。
周先生作为投保人趸交大额年金险,设立信托,将自己的儿子、女儿以及刚出生的孙子设置为信托的受益人,为孩子们提供基本生活支持,并设置条款对子女进行正向激励。并且打算日后将女儿的孩子也设置为信托的受益人。备注:35保险金信托案例3:客户情况:张女士,全职太太,38岁;李先生,53岁,育有一个女儿,今年10岁;与前妻有一子27岁;家庭状况:李先生和弟弟、叔叔共同经营家族企业,近几年企业筹备扩大经营;家庭事件:张女士年交大额年金保单,自己和女儿为受益人;张女士担心:1、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质量;2、李先生的家族企业的经营风险;3、前妻和儿子争产的可能性;4、合理的将资产传承给女儿;保险金信托解决方案通过信托2.0模式。
张女士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将资金设立信托,为李先生投保大额年金保险,自己和女儿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为自己设置了养老金,为女儿设置了基本生活费和婚姻祝福金和生育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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