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转入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
二、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发放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首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转入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第十二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条款(第二页)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庆典版)条款(第三页)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
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第十三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风险保障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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