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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6-02
  • 资料大小:1.06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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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602095630.jpg

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豁免保险费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豁免保险费的数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上述规定的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9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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