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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盛世传家产品背景特色介绍目标市场31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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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65万亿人民币,2014-201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1%;预计到2017年底,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将达188万亿人民币,增长14%。2016年,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达到158万人,2014-201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预计到2017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187万人,增长18%。报告指出:2013年,随着高净值人士初步完成辛苦打拼事业的奋斗期,愈发看重如何更好保障自己和家人今后的生活,“保证财富安全”首次跃升首要财富目标,同时“财富传承”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近年来,“保证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和“子女教育”一直作为高净值人群最关注的财富目标,“创造更多财富”则被挤出前三位。

身故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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