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共享盛世年金保险 B 款条款,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 2.3 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 1.4 条、第 2.4 条、第 3.2 条、第 4.2 条、第 7.2条、第 9.2 条、第 9.4 条中突出显示的内容;三、 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 1.4 条;四、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 8.1 条。1. 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构成 太平共享盛世年金保险 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1.3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共享盛世年金保险 B 款,第 2 页,共7页,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本合同期满日(见释义) 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25 年。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 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见释义) 零时起,如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生存保险金。2.3.2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根据本合同约定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 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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