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50 周岁。第三条 保险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2)、 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单月份、 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 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可为 30 年、4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或终身。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
一、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二、 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定义的 高度残疾(见释义 5);
二、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 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四、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我们仍未收到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五、 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 2 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六、 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九条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为等待期。第十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患有(见释义 7)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提示和说明: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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