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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鑫禧人生年金保险条款保全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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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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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 主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 1. .6 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8 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 3. .6 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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