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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防癌优享版产品背景保障动力38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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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男性,投保新防癌,20年交,80岁返本,国寿防癌疾病保费1500元+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保费350元,合计年交保费1850元。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投保1年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合同所指的癌症,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如确诊为特定癌症(男性-前列腺癌、肺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儿童-白血病、骨癌), 额外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如先确诊轻症(原位癌、皮肤癌), 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每年享有基本保险金额20%的康复保险金。可领取5年,累计领取10万元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优享版)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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