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 10.6)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 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 医院(见 10.7)的 专科医生(见 10.8)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见 10.9),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1)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2)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除“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本合同同时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见10.10),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见10.11),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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