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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展业手册2019版42页.docx

  • 更新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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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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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比如财产综合险、一切险)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2)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4)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5)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在工程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工程的损失,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可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险,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年龄为16-64周岁;2、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3、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中的定义为准;4、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他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图样说明为准;5、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分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6、若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终止;7、本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出险理赔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2)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3)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4)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索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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