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分为 A、B、C、D、E 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 轻症 疾病分组(见释义)。每组 轻症 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 轻症 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 轻症 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 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 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该 轻症 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90 日的限制。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两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该轻症 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三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轻症 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5.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前述四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指的 中症疾病(见释义)分为 A、B、C、D、E 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 中 症 疾病分组(见释义)。每组 中症 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 中症 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 中症 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该 中症 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 90 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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