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应缴日(见 8 名词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宽限期 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见 8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 3.3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受益人 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知 4.2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0 日)通知我们。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单借款 6.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向您提供借款。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 利息(见 8 名词释义)。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逾期未偿还,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的垫缴 6.6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第 6.5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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