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定义: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费用承担方:政府,费用收取标准:由政府承担费,疫苗配送:由政府的疾控中心系统从生产商分发到接种点,引起异常反应补偿的补偿费用承担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鉴定费:属于异常反应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定义: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费用承担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费用收取标准: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疫苗配送:二类疫苗不通过该系统配送,引起异常反应补偿的补偿费用承担方: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鉴定费: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接种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能有效预防、控制甚至消灭一些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但由于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有极少数受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有可能仅表现为发热和局部红肿,但极少数情况也会发生比较严重的情况,如残疾甚至死亡。
接种疫苗是否安全?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异常反应是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发生率极低,但多需要临床处置,绝大多数的异常反应经过临床治疗后不留永久性损害,极小部分有后遗症或残疾。
什么是疫苗的不良反应?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一类疫苗的异常反应由政府负责补偿;二类疫苗的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2014年4月,国家卫计委等8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2016年4月5日,国家卫计委等四部委下发《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定河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五省市开展疫苗保险试点。
2016年4月,国务院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提出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疫苗保险正式写入行政法规。人保财险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充保险:1、保障水平高;2、保险期限长;3、保障全面(补充保险增加了基础保险不补偿的范围,偶合症和疑似异常反应。);4、费用低廉。备注:一是提升保障水平。保险公司根据个人的缴费能力设计了多档的补偿保险方案,保额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一旦宝宝因预防接种发生异常反应,在获得政府的异常反应补偿款后,还能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解决了政府补偿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期限长,投保时可一次解决最长六年的保障,让宝宝在接种的集中期均能获得保险保障;三是保障全面。补充保险增加了基础保险不赔偿范围,补充保险增加了耦合症和疑似异常反应的赔偿,还可以赔偿住院津贴、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的医疗费用;四是费用低廉,以最高保障为例,六年保费仅850元,相当于每天仅0.38元保费,却可以获得高达140万元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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