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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盛世团体和美孝馨特定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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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盛世团体和美孝馨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 投保人可将 团体(见释义) 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 附属被保险人(见释义) 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二、 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第四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所指的 特定疾病(见释义) ,并经本公司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 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特定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注明的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分三年、五年、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第八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第九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见释义),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十条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第十一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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