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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鑫如意年金保险2019版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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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其中积累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至基本部分期满日的零时止,领取期是指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起至终身。若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为 10 年及以下,则基本部分期满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第 2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一);若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超过 10 年,则基本部分期满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第 3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若您未选择可选部分,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积累期。若您选择了可选部分,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由积累期和领取期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在本附加合同积累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撤销或追加投保可选部分,追加投保可选部分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一、基本部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 积累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积累期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积累期内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 的 200% 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将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

积累期身故或 全残(释义三)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期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释义四)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故 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五)(不含死 猝死(释义六)),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释义七),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本附加合同于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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