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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新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说明书.rar

  • 更新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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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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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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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 成立及 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见 11.1)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11.2)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0 周岁(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11.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依本合同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我们亦有权在知道前述情况后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依约给付。个人账户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为您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最低保证利率 指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 2.5%。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5 5. .3 3 结算利率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结算日起的 6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日复利(见11.4)方式进行结算。5.4 持续奖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将在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按前 6 个保险单年度(含)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将在第 7 个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按照该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年度当年转入保险费的 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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