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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家业常青终身寿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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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中荷家业常青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由所载的保险单、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合同的代码为 BWL。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 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 我们 有权解除 本 合同。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如果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 对于 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 因 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 对于 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本合同的 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若前项变更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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