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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长泰定期寿险2018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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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长泰定期寿险(201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也可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周年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周岁。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 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 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 您 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 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效力恢复 一、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二、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三、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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