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元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11.1)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2)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
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2)费累计所交保险费-(累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累计生存年金领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生存年金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与我们约定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领取时间和领取比例,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满5年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时间和领取比例给付生存年金。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已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险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较小者:(11)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累计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一次性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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