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形态—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终止。
重疾海外专家诊疗服务,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所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自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可针对该重大疾病(或危重疾病)向我们提出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申请,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应通过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获得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服务,我们负责支付由此产生的重大疾病海外专家会诊费用,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主险合同及第一附加合同,因下列第1至第7种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因下列第1至第3种以及第5至第9种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3种以及第5至第9种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第一附加合同终止,但退还第一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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