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一百零二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疾病分组可于本合同附表三中查询。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保险金给付以三次 为限。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释义六 )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保险金 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1)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白血病(释义 七 )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责任终止 。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2)被保险人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2)被保险人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 岁(释义八)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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