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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费率投保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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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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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7.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工亡补助金,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7.2,并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亡补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既往工伤7.3;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5)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被保险人酗酒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5;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8的机动车;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7.9。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被保险人变动,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3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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