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