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1条 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劵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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