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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福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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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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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福康人生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5 周岁。不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 扣除不超过 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 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 您 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的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因意外伤害(见 9.3 )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 (见 9.4 )的,我们 将向您返还 本附加险合同 累计已 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5);(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满期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年金转换选择权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选择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的保险产品,将本附加险合同的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需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转换时您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产品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的合同中约定。您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险单满期日之前至少提前30日向我们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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