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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8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8-11-19
  • 资料大小:598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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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合同订立,“长城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1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17 周岁。1.4 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投保人可以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运营规则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 内 (含 第 6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7.3)的,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 (见 7.4 4 ) 明确诊断罹患 (见 7.5 5 ) 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 所交纳的 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见 7.6)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 罹患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制措施;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9  )机动车(见7. 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1 )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见 7.12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3)。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见 7.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 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保险金申请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重大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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