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福祥两全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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