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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税优健康险条款解读28页.ppt

  • 更新时间: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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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通知》内容:税优政策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文件来源:财税【2015】56号文《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优测算,举例(假设无补充医疗险):小赵每月工资9000元(应税工薪所得5500元)

每月应缴税5500×20%-555=545元,在工薪所得中每月再税前扣除200元购险支出,每月应缴税(5500-200)×20%-555=505元,也就是说,小王受惠可少缴税40元,占原缴税的7.3%,王经理每月工资13000元(应税工薪所得9500元),每月应缴税9500×25%-1005=1370元,在工薪收入中每月再税前扣除200元购险支出,每月应缴税(9500-200)×25%-1005=1320元

即小王可少缴税50元,占原缴税的3.6% ,假设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满额购买税优健康险,计算依据:现行(自2011.9.1实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优健康险条款介绍,文件来源:财税【2015】126号文《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税优健康险适用于: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非省会城市:江苏苏州、浙江宁波、安徽芜湖、山东青岛、湖南株洲、云南曲靖、陕西宝鸡、新疆库尔勒,其他省份试点城市均为省会城市,税优健康险适用于:凡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健康人群),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

税优健康险适用于:保险期间:1年期,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交费方式:月缴或者年缴,税优健康险适用于:其中,乙类药和乙类项目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解读税优健康险,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2400缴纳当期保费后,剩余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万能账户的金额不收取初始费用。

赔付比例,仅适用于条款A和条款B,不适用条款C,若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低于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相关差额,解读税优健康险,差额给付,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低于这项指标,则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释义:团体总费用包括团体医疗费用、健康管理费用、服务费等。

特殊约定:80%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80%;50%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50%;30%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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