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解析,受益人的范围,《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托法》第十五条,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应根据《委托人风险测评问卷》的测评结果选择家族信托的投资类型。不同的测评结果可以对应选择不同的投资类型。投资范围:包括现金管理类投资标的、固收类投资标的、权益类投资标的和另类投资标的等。投资比例:信托财产投资于现金管理类投资标的和固收类投资标的,无投资比例限制;信托财产投资于权益类投资标的的合计金额占T-1日(T日为投资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60%。信托财产投资于另类投资标的的合计金额占T-1日(T日为投资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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