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初始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约定如下所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均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一、初始保险金额,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二、红利保险金额,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将计入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基数。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开始,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1)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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