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年龄为30天(含)至60周岁(含),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具体等待期在保险单中载明)后罹患疾病,导致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接受前述治疗支付的下述1-4类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如果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后30日内因本次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保险人对于本项住院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被保险人在前述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第2、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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