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不超过24个月,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1-4级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 ,5-10级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护理(第二十七条):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
按照2016年江门市职工人均工资4447元计算一级工伤伤残企业需赔偿667050元!五级工伤伤残企业需赔偿346866元!十级工伤伤残企业需赔偿53364元!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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