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规定(产品销量方面)2016年9月2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简称“新通知1”)正式发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保监会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监会建立退出机制、问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溯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及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等。
《新通知1》第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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