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一生(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第一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 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 效。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二)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专科医生(释义 四)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 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二、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病(释义六),则 本公司将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对于以下第三项(一)中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第五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六项疾 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及第七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 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的任何 一项,或已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其他项,也不再给付第一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 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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