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信泰抗癌保家两 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 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 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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